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可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时常会因为劳资问题、工伤问题等发生劳动争议。
公司违法开除我该咋办?我在公司工作了多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济南两级法院向社会发布2019年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件。法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清“劳动者权益”那些事儿,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传人:谢良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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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摘要】
1999年6月起,王语入职某公司。2016年10月,王语以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降低工资标准、不为其提供劳动岗位等为由不再到某公司上班。王语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与王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安排王语休带薪年假、未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王语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书,裁决王语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语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某公司与王语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经审理,判决王语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语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防暑降温费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2
劳务外包关系
【案情摘要】
李天奇于2016年5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其间先后与甲公司以及承揽劳务外包业务的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天奇于2019年3月9日收到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两个月后,李天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丙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等。李天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历下区法院判决,李天奇与劳务外包单位丙公司于2019年3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丙公司支付李天奇2019年2月至3月9日的工资9900余元;丙公司给李天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失业保险、转移社保关系。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键词3
独生子女父母
一次性养老补助
【案情摘要】
石某系某公司退休职工,婚后育有一子,获得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石某退休时,该公司未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石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裁决后,石某对数额不满,诉至市中区法院。
【裁判结果】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石某系独生子女母亲,退休时,被告公司应按规定向石某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法官说法】
企业职工退休时符合独生子女优待政策的,所在单位应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用人企业在职工退休时为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关键词4
个体工商户
【案情摘要】
某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刚。某日,景某在该工厂工作期间因腹痛离开工厂,次日在家中死亡。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景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某厂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厂被经营者李刚申请注销,章丘区法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李刚。经审理,法院判决景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景某的亲属将李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等。
【裁判结果】
章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无证据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景某系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期间非因工死亡。遂判定李刚向原告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作为适格的用工主体,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依法应享受的相应补助救济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则应当由其经营者承担。
关键词5
二倍工资
【案情摘要】
李芳系济南某公司员工,于2016年5月3日入职该公司。2017年8月16日,李芳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离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李芳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解除李芳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李芳2017年7月及8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李芳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济阳区法院提出诉讼。
【裁判结果】
济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足额为李芳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李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芳作为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某公司与李芳自2017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李芳经济补偿金、2017年7月及8月工资。某公司不负有支付李芳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的义务。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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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6
请病假被辞退
【案情摘要】
李某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10日左右,李某身体疲劳精神不好,遂请假休息。某公司认为李某系无请假手续连续3天未上班,属于无故旷工。2019年1月17日,某公司在厂区张贴《处罚通报》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加盖了“某公司办公室”的行政章。2019年1月17日之后,李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
李某于2019年4月向莱芜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12月与2019年1月双倍工资、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前所欠每月工资,并缴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公积金。
【裁判结果】
莱芜区法院认为,李某具有请假证明,根据该公司《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版)》相关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同时,根据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某公司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通知工会,且程序不合法,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某公司的工资表认定,某公司应向李某补发该两个月的工资。因李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遂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了解对方主体资格情况,合同中应订立齐全完备的条款,并合法、合理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以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关键词7
关联公司之间
混同用工
【案情摘要】
胡强在平阴某公司工作,双方合同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4年7月,总公司将胡强的实际履职地点由平阴某公司处调至商河分公司。2016年2月,因总公司管理权变动,总公司未给胡强安排工作,胡强也未再去商河分公司上班。2017年4月,总公司公告解除与胡强的劳动关系。胡强诉至平阴县法院,要求三公司连带支付基本生活费、经济赔偿金并为自己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裁判结果】
平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总公司解除与胡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平阴某公司作为与胡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义务人理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判决平阴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总公司和商河分公司作为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受总公司指派至分公司或下属公司工作,关联公司间只存在一层劳动关系,只有实际的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但在关联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应择其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关联企业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实际用人单位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8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摘要】
2014年8月17日,刘新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济南,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具体工作地点。2016年9月19日,公司要求刘新前往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报到,协助对前期案件进行风险调查工作,该通知属于临时出差性质。刘新拒不服从该工作安排并拒绝前往总公司报到。2016年9月22日,某保险公司对刘新作出了辞退决定。
刘新以某保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赔偿金等。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刘新各项损失。公司不服诉至商河县法院。
【裁判结果】
商河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某保险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新之间的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刘新赔偿金。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刘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经常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地点变更,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安排劳动者去外地报到,劳动者不服从该安排就自行解除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据此判处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键词9
竞业限制
【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23日,杨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书》。2018年9月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离职后,甲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杨某自该公司离职后,入职与甲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乙公司工作。甲公司认为杨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月支付杨某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杨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杨某支付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涉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10
擅自解除合同
【案情摘要】
2005年7月12日,赵某入职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赵某擅自解除合同,应按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5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且合同约定,赵某属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培训、招聘的员工,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还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某某航空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2016年9月2日,赵某向某某航空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某某航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签收,2016年10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赵某违约,某某航空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赵某支付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余万元等。
【法官说法】
飞行员是一种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稀缺性的职业,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但飞行员不应当成为其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理由,绝不能凌驾法律之上,限制飞行员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飞行员在各航空公司之间进行流动是有相关规定的,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为维护飞行员有序流动,飞行员按照自我意愿离职后,应按照双方约定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