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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可以买卖吗?)
法言俗语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换言之,就是说原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不良债权处置,银行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卖给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在支付相应对价之后就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钱,债务人如果有可以不还钱的理由,也可以向这个新的债权人提出来。
债权转让的限制
(哪些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
法言俗语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有些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那么不允许转让的债权有哪些呢?主要有三类: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债权等,一旦发生转让,有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信任关系,合同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家教合同关系中学生对家教老师享有的债权,一旦更换成其他学生,家教老师不一定愿意教;三是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如小张和某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小张不能与该公司某些业务进行竞争,如果一旦转让就改变了债权的内容,也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是有两种情况该约定对债权受让人是没有用的,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系非金钱债权时,如果受让人不清楚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即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对善意受让人不发生效力;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系金钱债权,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如果一旦债权人进行了转让,那么无论受让人对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清楚与否,该债权转让依然有效。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即法律有明确规定,该种债权不得转让的,则该债权不得转让。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签订的培训合同中约定,小张为小王的进行为期一年的英语专业培训,小王给付小张10万元和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作为报酬,并且双方约定小张享有的请求小王支付10万元和一辆汽车的这一债权不得转让。后来,小张将请求小王进行英语培训的权利转让给了李某,小王将索要10万元和汽车的权利转让给了周某并向周某出示了培训合同。
那么上述转让是否有效呢?
第一,小张将请求小王进行英语培训的权利进行转让是无效的,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
第二,小王将索要汽车的债权转让给周某也是无效的,因为周某明知合同约定这个债权不能转让。
第三,小王将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周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周某知道合同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就金钱债权而言,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周某。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三类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的,有一种情况是不对债权受让人产生效力的,即金钱债权,即使约定不能转让,但是第三人无论知不知道该约定都仍然可以受让该债权。如果是非金钱债权,如果第三人明知约定不得转让仍然受让债权的,该债权转让无效。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个人或者企业受让或者购买债权时,尤其是非金钱债权,一定要判断好该债权到底从性质上能不能转让,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没有约定不得转让等,以免因债权转让无效造成损失。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注:本文由“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编辑整理,转载原文请注明出处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