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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诉请公司办理减资
来源: | 作者:xielianglei | 发布时间: 1013天前 | 789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争议|股东能否诉请公司办理减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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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减资?

 

关于减资,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如需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 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减资事项提交全体股东审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

 

② 股东会对公司减资作出符合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③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 将减资事项书面通知公司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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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将减资事项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⑥ 按照公司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减资程序中,需要注意的是:

 

① 股东会决议关于减资的表决,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如章程未特别约定,减资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 以上减资中的六个环节,缺少任意一个均会触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的因素

现有法律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主要原因有:

 

① 公司自主经营的需要

 

②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需对该股权办理注销

 

③ 股东资格被解除,公司需减少该部分出资

 

④ 公司与投资方对赌,触发股权回购义务

 

......

 

以上是公司减资常见的四种因素。

 

由上可知,公司减资的因素有主动性减资和被动性减资,被动性减资往往是产生了某项消极事实。

 

减资的诱因具有多样性,但减资的规则不变。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的问题

公司决定减资,往往是产生了负面的诱因:

 

如股东因出资问题被解除股东资格,公司需减掉该部分股权所占的出资。

 

又如公司与投资方对赌失败,需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负面诱因下,导致减资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核心表现在:

 

① 股东不配合:公司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② 公司不配合:形成有效决议后,公司不办理相应的工商手续。

 

在此情形下,股东能否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减资?或公司减资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问题的涉及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如前所述,无论公司基于何种原因产生减资的需要,首先需启动的第一个环节即是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主体有:

 

①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③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④ 监事会或监事

 

显然,即使具备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其提议也是向公司提议,由公司内部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

 

并不具有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权基础。

 

故公司减资在未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前提下,不具有可诉性,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的内容也肯定了减资属于公司自治的观点:

 

① 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②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上可知,公司减资能否办理的先决条件是已作出股东会决议。

 

在股东会决议环节未完成前,尚无司法介入的路径。

 

最后强调

 

法律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均有规定,而对减资程序要求严格,旨在保护公司外部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不介入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减资程序的办理等公司自治事项,旨在合理的保护公司外部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自治的边界在哪里?

 

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司法不介入公司自治事项,意味着交易相对方在与公司发生商事行为时,需注意设计完整的设计交易模式及争议解决路径,避免产生争议后,无法打开司法救济的大门。

 

规则,即是风险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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