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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减资问题
来源: | 作者:xielianglei | 发布时间: 1013天前 | 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争议|股东能否诉请公司办理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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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的减资问题。

 

股东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减资?

 

关于减资,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股份公司的减资规则

 

股份公司设立后,如需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 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减资事项提交全体股东审议(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对公司减资作出符合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 将减资事项书面通知公司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 将减资事项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⑥ 按照公司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减资程序中,需要注意的是:

 

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减资的表决,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如章程未特别约定,减资应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 以上减资中的六个环节,缺少任意一个均会触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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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的减资的因素

现有法律框架内,股份公司减资的主要原因有:

 

① 公司自主经营的需要

 

②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需对该股权办理注销

 

③ 股东资格被解除,公司需减少该部分出资

 

④ 公司与投资方对赌,触发股权回购义务

 

......

 

以上是公司减资常见的四种因素。

 

由上可知,公司减资的因素有主动性减资和被动性减资,被动性减资往往是产生了某项消极事实。

 

减资的诱因具有多样性,但减资的规则不变。

 

三、股份公司的减资的问题

公司决定减资,往往是产生了负面的诱因:

 

如股东因出资问题被解除股东资格,公司需减掉该部分股权所占的出资。

 

又如公司与投资方对赌失败,需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负面诱因下,导致减资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核心表现在:

 

① 股东不配合:公司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② 公司不配合:形成有效决议后,公司不办理相应的工商手续。

 

在此情形下,股东能否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减资?或公司减资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问题的涉及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如前所述,无论公司基于何种原因产生减资的需要,首先需启动的第一个环节即是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有:

 

① 董事

 

② 监事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显然,即使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其提议也是向公司提议,由公司内部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并不具有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基础。

 

故公司减资在未形成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前提下,不具有可诉性,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的内容也肯定了减资属于公司自治的观点:

 

① 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②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上可知,公司减资能否办理的先决条件是已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环节未完成前,尚无司法介入的路径。

 

最后强调

 

法律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均有规定,而对减资程序要求严格,旨在保护公司外部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不介入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减资程序的办理等公司自治事项,旨在合理的保护公司外部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自治的边界在哪里?

 

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司法不介入公司自治事项,意味着交易相对方在与公司发生商事行为时,需注意设计完整的设计交易模式及争议解决路径,避免产生争议后,无法打开司法救济的大门。

 

规则,即是风险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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